算明帐,才好散 2018.03.20
2018-03-20 性别平等倡议
【罔市电子报投稿】算明帐,才好散
李冠霈/高雄市妇女新知协会专员
夫妻同居共财生活,对许多人来说,离婚时剩余财产的分配事关日后经济生活的计算,是很重要的问题。目前民法对於夫妻财产制规定有「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在台湾,多数夫妻结婚时不会约定日后财产制的分配,在未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夫妻间的财产分配适用的是「法定财产制」。依民法第1018、1023条规定,原则上夫妻婚后财产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因家庭生活费用所生之债务,配偶双方负连带责任;离婚时,法定财产关系消灭。原则上,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慰抚金不用计入)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若有剩余,双方平均分配剩余财产的差额。
高雄市妇女新知协会(下称本会)理事陈莹娟律师举例说明,若小明、小爱为夫妻,未约定婚后财产制而适用法定财产制,离婚时夫妻各自总财产是小爱多、小明少。
套入民法有关剩余财产分配的计算公式:[(小爱婚后财-无偿取得-婚后债)-(小明婚后财-无偿取得-婚后债)]÷ 2
[(1100-50-600)-(250-50-0)] ÷ 2 = 125
故,小明可以向小爱请求新台币125万元。
此规范目的在於肯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维持家庭运作而付出的所有劳动贡献,包含外出工作、家庭照护、家务劳动等。其背后价值是翻转传统观念,认为家务劳动不该被情感/亲密/配偶关系吸收,此概念也隐含在日剧《月薪娇妻》剧情中,男主角支付女主角清洁家空间的劳动费用,但在两人产生情感关系而进一步论及进入婚姻关系时,男主角向女主角主张婚后就不需要再支付家务劳动薪资,此时女主角提出对於家务劳动的反思,即家务劳动在社会结构/家庭生活中,长期被隐形化,被视为无对价价值,甚至无价值;惟事实上,家务劳动是支撑家庭的分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与赚取家庭生活经费同等重要。
因此,在陈律师所举案例中,小爱因为小明在家担当家庭主夫,才能全心冲刺事业而在婚后购买A屋,纵使A屋为小爱积攒其薪资而购得,亦应考量若非小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照顾小爱与子女们生活起居,小爱也不见得有能力全心冲刺事业而有足够的经济购买A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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