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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婚,可以吗? 2018.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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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婚,可以吗? 2018.03.10

2018-03-10 性别平等倡议

【罔市电子报投稿】我想离婚,可以吗?

李冠霈/高雄市妇女新知协会专员






小爱(化名)与先生结婚至今已貌合神离多年,虽然夫妻两人仍同住一个屋檐下,但先生与自己、与孩子的关系都不亲近,小爱尝试与先生沟通多次都无法改善相处模式。但由於这段婚姻中,先生并无任何不利孩子或自己的行为,小爱想了解,她能否以夫妻情感已淡薄作为诉请离婚依据?

法亲属编规定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两愿(协议)离婚」、二是「裁判离婚」。前者是指夫妻双方均有离婚意思,自行谈妥离婚条件等,并由两位以上证人签名后作成书面,向户政机关登记即发生离婚效力。后者指夫妻一方,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各款列举情形之一,或符合同条第2项概括规定时,他方可向法院诉请离婚,待法院作成离婚判决即生离婚效力。

除此之外,还有介於两者中间的类型,是双方先进入法院,经过调解或和解离婚成立,在性质上虽也是基於双方合意离婚,但不同的是,在完成调解或和解笔录签署的同时,婚姻关系即告消灭。

在前来本会谘询离婚问题的民众里,很多人面临如小爱的情况,就是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想离婚,或者双方自行谈不拢离婚的条件内容的状况。若以小爱为例,她的先生并无民法第1052条第1项列举各款如「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对配偶有不堪同居之虐待」等事由,因此必须检视有无同条第2项「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的情况;而且,以目前实务做法,法官会衡量配偶双方对於婚姻破裂的「可归责性」,只有在「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归责性较低」或「双方可归责性相当」时,法官才会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小爱是否能获准裁判离婚,法院会依据上述的两大要件,及双方的举证来决定。

在举证的部分,本会理事陈莹娟律师指出「保全证据」是相当重要的行为,如现在流行的line、messenger对话纪录都可能成为证据。另外,请医院开立验伤单、找寻邻居作为证人、录音都可以成为举证方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针对自己参与其中的对话录音是合法的,但对於他人之间的隐私活动或对话,若未取得被侧录者同意,在家中/私家车上安装窃听/窃录器/定位追踪器等,或非经同意登入配偶的电脑帐号阅读私人信件、开拆他人封缄信件,有可能成立妨碍秘密/妨碍电脑使用/妨碍书信秘密等刑事责任。因此,若民众著手欲搜集证据时,应先谘询律师意见再行动,较不容易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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