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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MeToo 从受害者角度修法】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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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MeToo 从受害者角度修法】
因应台湾自五月底起的#MeToo运动,行政院於7月13日提出性平三法修正草案。一些民意代表与民意团体也前后提出各自版本。当中虽有针对一些不利被害人的漏洞大幅修改,但仍存在许多问题。身为南台湾历史悠久且长期关注妇女相关法律权益的妇女团体,高雄市妇女新知协会(下称本会)特别召集中小企业代表、学者、专家召开记者会,呼吁政府看见中小企业及其员工之处境,更应从被害人角度思考,让修法结果能对被害人有实际帮助,因此提出二点修法诉求:
一、三十人以下之中小型企业,应由政府介入成立第三方单位执行调查。
二、职场性骚扰行为人同有行政罚锾之适用。

本会理事中山大学社会系教授陈美华表示,公私部门MeToo案件爆不完突显了性别工作平等法课予事业单位建立性骚扰申请管道、事后由事业单位主责调查的立法期待远不如预期。行政院将於七月完成性工法修法的积极态度,值得肯定。但强制企业建立性骚扰防治措施的要求上,却呈现涵盖面不足的严重瑕疵。此外,只加重对雇主的课责,不仅蔑视加害人有三成是来自同事的问题,也无法理解被害人想究责加害人的主观情感。
陈美华教授又提到,现行性工法只明文要求雇用30人以上的单位必须建立性骚扰防治措施,也导致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台湾社会,竟有高达97.6%的事业单位并没有被强制要求建立相关防治措施。若以受雇劳工数来看,约有450万劳工(占全体受雇者的46.4%)并没有被涵盖在性工法反性骚扰专章的保障范围中。事实上,劳动部公布的统计资料也显示,25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是较能符合性工法规定建立反性骚扰措施的职场,反之3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符合性工法规范的比例较低,而且这类事业单位大都没有设立专门的性骚扰申诉管道,这导致很多的案件不了了之。再者,小规模的事业单位,也很难有足够的资源进行专业的性骚扰调查。因此,由主管机关来主责调查可能是比较好的做法。以免让受雇於小企业的劳工承受更多不利益。
记者会现场邀请到一家3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主—佳升有限公司经理沈盈希出席,她表示,不论中小企业、微型企业,都绝对不希望组织内发生性骚扰这类事件,很愿意学习如何有效防治性骚扰发生和因应,但这些都需要政府单位给予协助,不能立了法就把这个政府该尽的责任全部丢给雇主,还用高额罚款来威胁就范,简直是要逼死小本经营的业者。更别提性骚扰调查这种这么专业的工作,一般中小型业者怎么可能知道要怎么做?而且,小公司小型组织内同事之间关系紧密,可能本来就有不同的小圈圈,就算设了申诉窗口,被害者也可能不信任公司的调查,或是调查过程造成二度伤害,问题更多。所以,希望政府在立法时,不要那么不切实际,完全不管企业店家的规模和属性差异,用同一条规定就要绑死大家,也根本没考虑被害者的心情。
本会理事长杜海容另表示,依照行政院提出的性平三法修正草案,仍没有就最高负责人以外之职场性骚扰行为人裁处行政罚锾。此吊诡之处在於,主管机关依性骚法可裁罚一般性骚扰行为人一万元以上之罚锾,却无法依性工法对职场性骚扰行为人裁处罚锾,职场中加害人与被害人更容易处在结构性权力关系的状态下,反而无法处罚职场加害人,不仅引发大众困惑,也不符社会对「零容忍」的政策期待。这波修法应正视一般受害者的社会情感,适当地课责加害人。性工法立法时,台湾社会对於「性骚扰」的概念所知有限;法律框架中也不存在「性骚扰」的框架。因而当时性工法侧重课予雇主维持友善职场的行政责任,而未处罚加害人。这波MeToo案件显示,多数事业单位都已知悉自己有行政、调查的责任。但另方面,受害者的脸书贴文也都表明,希望加害者真诚的道歉、不要再伤害其他人。因而,针对如何究责加害人的部份,应该是立法院这波修法必须正视的问题。从被害者角度思考,政府直接对行为人处行政罚锾,即可达究责目的,何尝不失为一个友善被害人的制度设计呢?切莫一味强调雇主的防治义务,却戕害了保护被害人的立法目的。
本会常务理事吴惠玲律师长年经手调查性骚扰案件,她补充,政院版的性别平等工作法第38条之2第1项就雇主对被害人为职场性骚扰时既定有裁罚机制,则就遭受职场性骚扰被害人提出申诉,经雇主调查认定成立性骚扰的情形,却认为行为人没有必要再接受行政裁罚,殊不知许多职场性骚扰的被害人提出申诉,只是希望加害人能受到主管机关的裁罚而已,这些被害人甚至并无向加害人请求赔偿金的想法,亦无能力自行撰拟书状向法院对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诉讼;且针对轻微之职场性骚扰,被害人要花费甚多时间及金钱向法院对加害人提出请求损害赔偿金诉讼,却常常最后只取得法院判决小额赔偿金之判决,更遑论被害人还要亲自出庭面对加害人进行诉讼的心理障碍,显见政院版性别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并未立於职场性骚扰被害人的角度来加以思考。
「性骚扰零容忍」的口号绝非动口喊喊而已。职场性骚扰会影响被害人的就业权利、职场人际关系、自身身心健康等各层面。本会呼吁,若政府希望藉由此次法律来减少性骚扰的发生,务必纳入更多讨论,更全面、务实地考量到被害者的处境来订定相关规范,让这次修法不要有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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