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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 法律與性別意識志工培訓

2017-09-08 性別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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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性騷擾防治法開始施行之後,除了職場、校園以外的性騷擾事件也被納入了防治範圍,然而仍有許多民眾並不熟悉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所訂定的處理程序、法規內涵,以至於當性騷擾情事發生時無法替自己發聲、爭取應有的救濟。

本協會於今(9/28)日舉辦「106年性別法律志工培訓系列課程」,首場主題為「性騷擾實務案例分析」,邀請到本會理事吳惠玲律師擔當主講人。藉由淺顯易懂的案例故事使程序與法規不再艱澀難懂,提升民眾對於性騷擾的認識及處理應變能力。

吳律師藉由八段性騷擾個案的影片帶出了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之處理、性騷擾之認定等基本概念,並接續透過個案延伸不同場域(職場、校園、一般)適用法規的處理程序差別,而後更加深入介紹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精神與實務運作案例。有別於生硬的法律培訓課程,本次課程中受訓志工主動的參與討論讓課程變得更貼近生活、更容易理解。

在課程接近尾聲時,有位受訓志工表示聽完課程後還是不清楚確切應如何自力救濟,吳惠玲律師表示大家都非法律專業背景,但是希望課程後要大家能分辨三種法律(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情勢及立法概念;能分辨性騷擾、性猥褻、性侵害之差別;了解雇主、教師、學校行政單位、政府各機關在性騷擾事件時的義務與責任。

課程最後的討論中,雖是吳律師帶著受訓志工一起回顧課程重點,但是受訓志工們也多能跟著一起回答以上關於性騷擾認識,受訓志工們在今天的成長與對於性騷擾的認識或許比他們自己想像的還要多呢!或許我們無法完全杜絕性騷擾事件的發生,但是我們可以加強當性騷擾發生時替自己發聲的能力、增加對於性騷擾事件處理的敏感度。

文/林依瑾/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所研究生


昨(10/26)日本會舉辦今年度第二場性別法律人才培訓課程,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林夙慧律師主講「子女監護權(親權)問題」。課程之初,林律師先帶我們了解在20歲以下的子女受到哪些法律的保障,比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事件法、民法等。接著,林律師從「親權」與「監護權」不同處開始講解,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稱之為「親權」;倘若父母親都不適任擔任親權,並透過社福機構或是其他親屬向法院提出,法院會依照子女最佳利益,改定其為子女的「監護權」人;爾後也談到收養事件、家暴定親權人事件等,讓我們明白會在哪些狀況下,需要打子女監護的官司。

法院判定親權之前,會先透過社工先到當事人家中探視,如果案件比較嚴重的話,會再安排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的協助,因為有些案件是屬於非常複雜的情感,因此法院都會安排有專業的家事事件法處理,但是其中也會遇到難以用很短的時間,順利釐清案件實際的狀況,比如可能要先與家屬建立關係一陣子,才能從中找到某些關鍵性的證據,這時間不是說一兩個月就能夠完成的,有的案件甚至要配合當事人子女的需求(比如子女即將面臨大考),這時候介入的話,對於子女會有相當的影響,因此,有些案件都會拖半年以上之久,才能給予法院調查報告。

最後律師帶領學員瀏覽相關案例,並從中對應前面所提到的法律概念,除了讓大家知道個案的複雜性,也從中明白依據複雜的程度法律可以介入到的範圍。

文/朱怡臻/高雄醫學大學性別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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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12/8)日本會舉辦今年度最後一場性別法律人才培訓課程,由本會理事杜海容律師主講「契約債務實務案例分析」。契約債務的問題時常環繞在民眾日常生活中,但是我們對法律知識可能了解不多,也不清楚如果草率簽字要背負多少法律責任。在本課程中,杜律師透過日常生活中的各種案例,讓大家了解其中的法律糾紛可能會以何種形式存在以及法律責任,也有助於民眾們能夠很快地進入討論核心當中。

首先,杜律師帶領大家認識契約成立的條件與類型,其中在民法規定契約類型中,有幾個法律上的名詞,是民眾們看不懂的部分,透過培訓課程中律師的講解,民眾們可以用非常生活化的方式理解法律專有名詞,這也是本協會開設法律課程的目的之一。接著杜律師以在生活與工作中的買賣、租賃、勞動契約為例進行法律剖析與討論。

其中,在討論勞動契約的過程,大家運用自己在生活中有接觸的各種職業區分僱傭、委任、承攬的關係,有提到導遊、臨時工、司機、保險業務員等,有些職業看似僱傭關係,但是又有承攬的成份在,似乎很難真正從一個字面上的定義區分該職業的性質,因此我們必須要看到該職業的公司背景與負責業務才能夠精準的下判斷,在討論的過程中,由於大家來自不同的行業,認識的人脈也不盡相同,提出各種行業的淺規則,也逐漸明白契約關係難以就字面上就定義的原因。

在課程即將結束之際,杜律師提出在銀行中借貸的過程有個「連帶保證」的法律概念,提醒民眾在擔任連帶保證人時必須謹慎小心,而杜律師給民眾看簽約擔任連保人時候的契約書,並說明擔任連帶保證人是必須承諾當借貸人無法償還的時候,會幫借貸人償還他與銀行借貸「所有」的債務,就算原本是夫妻關係解除婚姻的話,也必須償還,除非能找到優於自己經濟資產的替代人。在討論過程民眾們也了解到在契約上簽名看似簡單的法律行為,但依此後續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才是重點,聽完此課程想必民眾們也更加謹慎面對自己在生活或是工作上所遇到的契約問題。

文/朱怡臻/高雄醫學大學性別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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