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憲判字第4號後的下一哩路——討論「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應如何保障婚姻弱勢方】議題座談會 #活動紀錄
【112年憲判字第4號後的下一哩路——討論「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應如何保障婚姻弱勢方】議題座談會
【贍養費與婚姻補償金—修法如何破除傳統迷思又保障婚姻弱勢方?】
第一場座談我們請到陳令宜律師和王滋靖律師來與我們討論贍養費與婚姻補償金。從現有的民法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中我們可以看見,其實目前離婚相關規定越來越難呼應當代社會現況。例如單從法律條文來看「無過失」一詞很容易變成離婚訴訟過程的手段;同時,「陷於生活困難」在法律上也很難舉證。那麼,贍養費到底是為什麼而存在呢?相關法律又該如何修?
律師們建議,不妨用「婚姻補償金」的概念來取代「贍養費」。這筆費用並不是因為弱勢方沒有工作能力需要被撫養一輩子,而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弱勢方的付出沒有得到應有的報酬或尊重,例如為了生育而離職、為了家庭選擇不加班或是不升遷導致就業機會減損,抑或是因為照顧家庭而花費的時間和心力也都是沒有被看見的付出。這筆金額不是拿來養弱勢方的後半輩子,而是為了補償其在婚姻中的付出。如此,這筆用來補償的費用就不會與「有無過失、陷於生活困難」有關了。
因此,透過重新檢視贍養費的定位彰顯婚姻關係中未被重視的無形付出,而這樣的制度調整,或許能為婚姻帶來更多正向的意義。律師也幽默地將離婚比喻為「人生重來槍」。過往女性因婚姻照顧生產耽誤一生,在看見這樣的先例下,願意走入婚姻的女性越來越少。但假使我們能夠透過修法讓婚姻制度更完善,是否能夠提高女性走入婚姻的意願?當法律作為保障權益的一項工具,但如果這項工具只能保障形式上平等,並無法活用在現實生活中,那這樣的工具也形同虛設。而律師們的對談也讓民眾思考如何透過修法保障婚姻中的雙方。
【這樣的修法對未成年孩童有何保障?從兒童最佳利益的角度分析】
第二場由陳竹上教授來分享其觀點。當前社會的離婚現象日益普遍,離婚管道主要有三種方式,兩願離婚(佔85.67%)、判決離婚(佔6.17%)、法院調解和解離婚(佔9%)。這表明大多數情況下,是由夫妻雙方同意或協議分開的。然而,經濟條件困難的影響是讓許多人選擇不離婚的一項重要考量,這也反映了從規模經濟到個體經濟的轉變。
民法第1058-2條確立了分居制度及子女扶養義務,這對未成年子女的保障至關重要,父母在分居時仍需承擔對子女的照顧責任,確保他們的生活和教育不受影響。此外,第1055-1條規定法院在裁判離婚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判定子女的監護權,這一做法需符合兒少最佳利益。但若為兩願離婚,則由父母雙方自行協議,如果能夠在協商中充分考量子女的情感和需求,則有助於促進子女的穩定成長,但若協議不平等或某一方意識過強,則可能損害子女的福祉。
因此,在修法過程中,應考量納入在離婚登記時出具子女照顧,明確界定父母在子女生活、教育及心理健康方面的責任與義務,保障子女的基本需求及健康成長。總之,我們期待未來法律能更加重視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並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以應對婚姻破裂的後續所帶來的挑戰。
【誰的補償?誰的婚姻? 由女性主義觀點看修正草案】
第三場則由講者符雅筑從女性主義的觀點談論修正草案。在社會結構中,婚姻常被視為一種父權制度及經濟安排,這種制度不僅影響了夫妻間的關係,也深刻影響了女性的角色與地位。浪漫愛的理想背後,實際上,許多女性承擔著母職、生育及性供給的責任,而男性則享有特權地位。這種不平等的結構使家內勞動常被視為無酬的,由男性支配資源,女性則依賴與服從。
從自由主義女性主義的角度來看,廢除所有歧視性法律、實現法律的中性化、制定反歧視法、以法律手段加速性別平等的推進是促進平等的方法,但這種觀點也受到一些批判,被認為缺乏結構性思考,並以男性的標準為基礎,未能真正考慮女性的實際處境。
在差異論與宰制論的框架下,可以看出釋字365號的解釋強調了「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揭示了法律在性別不平等中的角色。然而,單純的中性化與私化法律設計無法從根本改變社會結構中的不平等。實務上,女性在遭遇生活困難時,經常面臨判定嚴格的問題,審酌標準不一,使得贍養費、子女教養費用及剩餘財產等的分配變得更複雜,並可能對女性造成不利影響。
關於贍養費和剩餘財產的分配請求權是兩個獨立的法律權利。在婚姻中,如果有一方為了家庭而犧牲了自己職業上的機會或可能性,例如因為照顧家庭而減少工作時間或放棄升遷,這些因素在法律上應該需要被重視。這樣的犧牲影響了個人的職業發展與未來的經濟狀況。因此,當夫妻分配財產或討論贍養費時,應考慮到這一點,確保受影響的一方能夠得到合理的賠償或支持,從而達到公平的結果。
總而言之,從女性主義的視角來看,修正草案需要更深入地探討婚姻中的權力關係與經濟安排,實質正義需要更多元的視角參與才可能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