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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不下的心,讓信託來接——身心障礙者信託規劃實務工作坊】#活動紀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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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不下的心,讓信託來接——身心障礙者信託規劃實務工作坊】#活動紀錄

【放不下的心,讓信託來接——身心障礙者信託規劃實務工作坊】#活動紀錄
本會再次邀請 展信法律事務所楊譜諺律師,為我們帶來一場身心障礙者信託規劃的工作坊。
信託不僅是年長者或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每個人都應該重視財產規劃。信託的優勢包括保障財產安全、依照個人意願進行財產管理及傳承,還有助於節稅。
-金錢信託(最常見)
-不動產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
-保險金信託(需申請保單批註)
-遺囑信託
而信託的目的也各不相同,包括自益信託(安養信託)、他益信託(子女教育信託)、共益信託(安養+子女教育)及公益信託等。
-委託人:設立信託者(擁有財產之人)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者(銀行或自然人)
-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者(得利者)
-信託監察人:監督受託人及維護受益人權益者(執行者角色,適合由律師、會計師、社福團體擔任)
信託設立流程包括設定目的、確定財產內容、選擇受託人及監察人、決定財產管理處分、簽約及交付等步驟。費用依契約內容及財產規模而異,主要分為簽約費用(一次性/3000-5000元)、管理費(每年扣除/約信託資產0.03%-0.06%)、監察人費用(由委託人與監察人協調決定)。
-信託期間(時間長短及終結條件)、財產管理方式(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例如放定存或進行基金投資等方式)、給付頻率及金額(固定給付、不固定或臨時性給付及額度)、信託監察人(彈性調整給付費用、契約變更或終止之同意)等都是規劃時需考量的重要因素。
-特別注意,委託人必須是行為能力人,若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需由本人+監護人或輔助人同意後才能簽約。倘擔心自己未來成為不具行為能力的情況,可通過「意定監護制度」提前指定未來的監護人,意思是在本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由本人(成年人)與受任人(屬意的監護人)簽訂契約並經公證。這樣未來在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法院將考量本人原先意思(除有不適任情事)裁定由意定監護之人擔任。如未進行意定監護,則透過法定監護制度,由聲請權人聲請法院依職權指定監護人。
最後,學員們在課堂中都相當積極的提問,楊律師也在本場工作坊為大家解惑並詳細解答許多問題、釐清信託的各項概念,也特別強調信託的條件要設立好,受益人及信託監察人可立順位或是多位,建議在設立時都設想好,避免後續產生矛盾或是有需要法院選任之情形。
信託的知識深奧而重要,是每個人都能運用的工具。如有興趣,請關注我們的後續工作坊,或可預約本會的免費法律諮詢(07-55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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