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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 法律与性别意识志工培训初阶课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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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 法律与性别意识志工培训初阶课程

2016-06-08 性别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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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妇女新知协会【105年度法律与性别意识志工培训课程】於今(5/19)日上午10点在高雄市妇女馆开跑罗!第一场由郭正鹏律师主讲「只是开玩笑,不可以吗?」以多则生活实例,深入浅出讨论个案如何适用我国现行对於性骚扰规范之三部重要法律规范,分别为91年公布施行之性别工作平等法、93年公布施行之性别平等教育法、94年公布隔年施行之性骚扰防治法。

郭律师於课程中先谈及生理性别、性别认同、性别气质、性倾向之定义,并以过去常听闻之职场言论如「公司里高富帅的男经理怎么不结婚?是不是GAY?」等,讨论何为性别歧视与偏见。接著,介绍现行法律对於性骚扰之定义与构成要件,又依适用对象与范围不同,可将其区分为一般性骚扰案件、职场性骚扰案件、校园性骚扰案件,而适用不同法规。

进一步,以目前最常见、争执最多之校园性侵害案件为例,带领学员一同反思法律与性别之关系。郭律师指出,实务上多有家长在知悉自己未成年子女有性行为关系后,会於公开场合谴责子女之行为,尤其对於女同学,更容易出於传统性别刻板印象而产生歧视性、伤害性语言,如「女孩子怎么不保护自己」、「女孩子婚前性行为很下贱」等,使未成年女学生在父母及外界舆论压力下,时常会否认当初「有合意」的性行为,以至於原本「两情相悦」转为「对薄公堂」。

最后,介绍目前我国性骚扰事件之处理与调查程序,当事人如何救济?第一阶段应向何种单位申诉?申诉后的移送程序通常会如何处理?若不服调查结果,於第二阶段(再申诉)阶段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以现行性骚扰规范三法之实施与困境作结,带领学员一同了解抽象法律概念如何运用於具体生活案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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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妇女新知协会【105年度法律与性别意识志工培训课程】第二场讲座由许淑清律师主讲「危险情人在身边」,浅谈家庭暴力防治法。以过去曾受大幅讨论的知名节目主持人于美人对前夫声请保护令一事为例,先介绍家庭暴力之种类不限於身体上暴力对待,亦包含精神方面之侮辱、警告、嘲弄等。

接著,许律师带领学员检视促成《家庭暴力防治法》订定之「邓如雯杀夫」一案,由於当时社会对於女性身体自主权想像过於单一与保守,因此案件主角邓如雯在被强制性交怀孕后,被迫与加害者成婚,以保全当时被压在传统女性贞操、道德大帽子底下之名誉;邓女进入婚姻后,仍继续忍受丈夫照三餐打骂,因不堪此一虐待而於丈夫熟睡之际将其杀害。本案牵涉父权社会对女性身体自主权狭隘想像、过去法不入家门之概念,因此邓女受审过程中获得妇团大力声援,进而促成87年公布施行之家暴法。

许律师进一步谈到,在家暴法公布施行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其适用范围不再仅限於传统异性恋婚姻家庭成员,尚包含没有结婚、同居之异性与同性伴侣、非受暴之目睹儿童或少年等;而以目前实务上多有外籍配偶声请保护令之个案,讨论国籍、性别和阶级之议题。由新闻报导与实务个案深入浅出的带领学员认识家暴法之立法缘由、规范内容、适用对象,以及法律如何与时俱进,随著社会观念进步而修正如「法不过家门」、「家务事是小事」等传统父权社会之迷思。


高雄市妇女新知协会【105年度法律与性别意识志工培训课程】第三场由杨雪贞律师主讲「法律常识-婚姻、亲子关系相关法规概述」於6月2日上午十时登场!杨律师先从我国民法於民国97年5月23日将结婚规定由「仪式婚」改为「登记婚」,谈婚姻之成立要件及其法律效力。

接著由民法985、988条重婚禁止规范,讨论为打破过去「一夫多妻」之父权家庭型态,现行民法原则禁止重婚;另一方面在但书部分,从交织性别、历史、族群等因素之观点检视基於两岸之特殊历史背景,导致许多中国籍老兵因战争流离来台后无法返乡,在台娶妻生子而未与家乡之元配再续前缘;又於民国76年开放探亲后,许多老兵陷於重婚之地位,使台湾之配偶因「后婚无效」而无法律上保障,因此特别订定例外规定「重婚之双方当事人因善意且无过失信赖一方前婚姻消灭之两愿离婚登记或离婚确定判决而结婚者,不在此限。」 进一步,杨律师带领学员讨论进入婚姻中可能涉及之法律议题与性别之关系,如女性结婚是否需冠夫姓、子女应从父或母姓等问题。有趣的是,有学员提问纵使子女冠母亲姓氏,也是「母亲的父姓」而非「母亲的母姓」;此问题背后涉及父权社会家庭核心系以男性为中心之家父长制思维,父系之血脉、宗嗣也依此文化传承下来。

以现况观之,若选择「从母姓」之个案往其前代推算,确实仍然是「继续传承母亲所属之父系血脉」;然而倘若我们将视野放大,在姓氏选择上不再囿限於过去家父长思维,而给予后代更多选择机会,不也是一步步在为松动传统父权秩序铺路吗?


高雄市妇女新知协会【105年度法律与性别意识志工培训课程】初阶课程最后一堂「好聚也好散」,由李淑妃律师带领与会学员认识在现行民法规范下,夫妻双方欲结束婚姻关系时之法律关系,包含解消婚姻之方式、子女之监护权与探视权如何行使、财产之分配等。

课程一开始,李律师先介绍法院在实务上如何操作民法1052条裁判离婚事由。以该条第一项第七款「有不治之恶疾」为例,李律师指出早期法院立场多认为,若於婚姻成立之初即知晓对方有不治恶疾如性功能障碍时,则不适用本款规定,不难想像此见解背后思考脉络仍以一夫一妻作为圆满家庭范型想像。然而,纵使结婚之初一方恶疾已存在,当事人既未经长期实际互动生活,难以完全预期未来同居共处可能遭遇之各类困境;另一方面,在过去传统家父中心之家庭结构里,若夫妻於婚姻关系中不睦,男性向外寻求发泄或转移管道较易被合理化,女性则不然,如此一来,原本中性之法律规范在实际运作上反而多不利於婚姻中女性角色,因此现行法院立场不再以婚姻成立之初是否知晓对方有不治恶疾作为认定有无适用本款之标准。

接著,李律师也谈到离婚时对於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探视权、扶养费请求之实务上运作,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相关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在针对双方当事人争取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部分,当事人的经济能力非法院目前对於监护权酌定之主要考量,法院会参考社工人员访视报告、夫妻双方对於子女各别之教养计画等进行斟酌。在过去,许多「男主外、女主内」之家庭模式中,有些女性进入婚姻后旋即辞去工作,担任全职家庭主妇,又因相较於丈夫而言,自己属於经济上弱势,深怕离异后争取不到子女监护权而迟迟不敢结束实际上已经无法维持之婚姻。基於抽象法律规范无法贴合每个具备差异性个案之需求,因此目前法院实务操作上会综合生活各实质层面,再做出决定子女监护权归属之判断。

文/李冠霈/高雄妇女新知协会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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