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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 法律与性别意识志工培训进阶课程

2016-07-30 性别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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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妇女新知协会【105年度法律与性别意识志工培训课程】第一场进阶课程於今日上午十时在妇女馆开跑啦!由卓耕宇谘商师主讲「说对话,做对事-助人者之应对态度与沟通技巧」,从初层次的同理谈起,也就是简述求助者语意和情感反应,从其对话内容中聚焦个案面临的议题和需求的资源为何。

另一方面,在互动过程中,或许助人工作者与个案会有共通的议题与情绪上的流动,此时助人工作人应该自我觉察,若认为自己不适合接洽个案,应该通知机构督导或请求其他志工协助。

卓老师特别指出在校园辅导室的谘商个案中,辅导老师的性别敏感度会影响学生吐实的意愿或倾诉程度,举例来说一位男同志学生进辅导室想找老师谈感情问题,此时若老师马上回以「天涯何处无芳草、何必单恋一枝花」的异性恋刻板想像,那么很可能该生会犹豫是否要向老师吐露自己性倾向的程度;同样地,助人工作者面对个案时也需要有性别敏感度的自我觉察意识,否则会失去个案愿意透露资讯的机会。

在课程的后半段,由新知工作人员即行演出两则个案情境,分别是与大男人父亲价值观不合的阴柔气质男性,以及有婆媳、婚姻、子女管教问题的全职家庭主妇在面对先生执意要离婚的状况剧,卓老师深入浅出说明该如何藉由今日课程所学,与个案对话、搜集基本资讯、具体化核心议题,以达良好之面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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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妇女新知协会【105年度法律与性别意识志工培训课程】第二场进阶课程於今(7/14)日上午十时开始,由新知总干事吴宜霏(阿飞)、高医大性别所研究生李冠霈共同主讲「实务案例的法律与性别分析」,另外也特别邀请到《欢喜从母姓》一书之共同作者之一朱雅君为分享人,以从母姓为例,从姓氏看性别、从性别看法律、从法律盼改变。

课程前半段先由阿飞介绍子女姓氏之法律变更历程、在民法1059条修法前后子女从母姓之统计数据有何转变以及法院判决立场态度之比较、实际选择从母姓案件中的阻力与困境等;接著由朱雅君分享自己生命经验,雅君表示在成长过程中,相较於与父系家族之成员关系,与母亲家族成员之深刻情感连结是促使她在成年后想变更自己姓氏为母姓之主因;最后由冠霈带领学员一起从三则变更子女姓氏之判决中,讨论纵使在民法1059条修正后,不同法院对於相类似之变更子女姓氏声请案件之立场,会承审判法官对於传统父系家族中心价值之认同程度、性别平等意识之敏感度差异而做出相异的决定。

课程后半段,由阿飞和冠霈带领学员一起讨论四则案例,分别为被兄长拒绝继承父母亲遗产之女性、有婆媳失和议题而被先生要求「休妻」的全职家庭主妇、遇到男同事在非工作场合性骚扰的女性上班族、与伴侣长期因沟通不良导致出手相向之女性,并由学员分组上台报告四则案例中每个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何,又纵使知晓其法律上权利,当事人面临的是何种交织在父权社会结构下的困境,以及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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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妇女新知协会【105年度法律与性别意识志工培训课程】进阶课最后一场邀请到高雄地检署检察官郑子薇谈「科技与法律搜证」。课堂一开始先简单介绍检察官处理之法律案件范围,接著郑检察官以实务曾受理过「夫告妻通奸不成一案」为例,指出曾有男子在他人住宅装设针孔摄影,欲拍摄自己妻子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经过作为提出通奸告诉之证据,然而其使用之手段过程却已成立刑法315、315之1妨害秘密罪之构成要件,使自己可能抓奸不成反而成为刑事被告,以此带领学员讨论关於家暴、性侵、性骚扰、财产等案件之搜证方法及搜证时应注意之法律问题、提供证据予法院或地检署时之注意事项。

谈到恐吓案件搜证时,郑检座提到曾经办理过受简讯骚扰之女性,应注意传送对象手机号码、时间、讯息内容;骚扰案件中,可以连续拍照跟踪对象於自家附近定期出没之频率、找警察留下备案纪录;性骚扰案件中,可以主动要求警方即时调阅监视器并记明笔录;在强制性交及猥亵案件中,於第一时间至医院验伤、建议於七日内采集精液比对DNA,留存告知她人自己经历之讯息纪录或与加害者之讯息纪录。郑检座以曾经办理过受简讯骚扰之女性为例,指出搜证的内容应该包括传送对象手机号码、时间、讯息内容,以现场教导学员操作智慧型手机取证方式,包含截图、下载来电录音app。

课堂后半段有学员针对先前郑检察官谈到的通奸案件提问,讯问为何刑法十条五项已放宽认定,不限於性器相接亦不限於异性恋交媾行为,然现行通奸罪责仅针对非配偶之男女,而未对男男、女女做出处罚。新知总干事阿飞回应,此迷思与现行民法尚未纳入同性婚姻有关,在法律实务上不认为同性之性行为足以产生异性恋圆满婚姻之破绽,故无论同性婚姻是否入民法、抑或刑法通奸罪存废问题,都与我们的社会,对於主流父权异性恋价值之松动有关,也是新知一直以来期待志工们能够带著具备性别平权之视角,与前来寻求协助之民众互动与交流。

文/李冠霈/高雄妇女新知协会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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