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awakaohsiung.org.tw/custom_108273.html 章程 章程 章程社团法人高雄市妇女新知协会章程 108年3月9日经本会第十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人民团体法及有关法令订定之。第二条  本会定名社团法人高雄巿妇女新知协会。第三条  本会以关心性别问题、表达女性意见、争取女性权益、支援弱势性别为宗旨,并唤起女性自我成长,以达性别平等、公正、互敬、和谐的社会。第四条  本会以高雄巿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本会会址设於高雄巿鼓山区裕诚路1031号4楼。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一、 收集及调查妇女的工作概况、托儿、进修、升迁等问题,编定妇女工作手册,提供各界妇女使用,同时要求社会保障妇女在工作上的合法权益。二、 收集并分析妇女法律资料,编定妇女法律须知手册,提供各界妇女使用,并针对不符妇女权益的法律,提出法律修正案。三、 法律、社会、心理、家庭各方面之妇女问题提供谘询服务,并采取有关之辅导措施。四、 联合妇女团体或其他社会团体,针对社会对妇女不公平之事提出游说抗议,并积极监督各级民意代表对妇女权益之关注,以确保妇女权益。五、 出版杂志并从事有关妇女历史、文学、政治、经济、女性主义等专业书籍的翻译和著述。六、 从事性别问题研究,举办性别成长活动,以推广新的性别关系及观念。七、 定期举办各项妇女问题演讲会及座谈会,进行妇女人才训练计画。八、 经常检讨教育、文化及传播媒体对妇女形象的扭曲,并树立正面多元、健康的妇女形象。九、 研究调查妇女在避孕、堕胎、生产、人工受精、女精神病患治疗社会情况,对有害妇女健康药品及不当治疗方式,提供废止及改善之要求。十、 其他有关保障妇女权益事项。第二章 会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别下列三种:一、 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设籍或工作於本市,年满二十岁者,填具入会申请书,并由会员一人之推荐,经理事会审查通过,缴纳入会费及常年会费后,为个人会员。二、 团体会员:凡经政府机关登记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机关团体赞同本会宗旨,填具入会申请书,并由会员一人之推荐,经理事会审查通过,缴纳入会费及常年会费后,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会员权利。三、 永久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设籍或工作於本市,年满二十岁者,填具入会申请书,并由会员一人之推荐,经理事会审查通过,一次缴纳入会费及二十年之常年会费者,为永久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享权利如下:一、 发言权及表决权。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三、 本会所举办各种活动之权益。四、 其他公益应享之权利。第八条  本会之会员有下列之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案。二、 担任本会所指派之职务。三、 缴纳会费。第九条  凡有违反法令、本会章程、决议或其他不法行为,妨害本会名誉经查明属实者,得经理事会予以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大者,得经会员大会之决议予以除名。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一、 死亡。二、 连续两年未缴交常年会费者。三、 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第十一条  会员得以书面向本会声明退会。会员经出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一、 犯罪经刑事确定在执行中或通缉中者。二、 禠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三、 经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第十三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第十四条  本会置理事十一人、监事三人,均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连记法票选之,并组织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二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依序递补,以补足原任者余留之任期为限。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任期均为二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第十七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监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解任:一、 丧失会员资格者。二、 因故辞职,经理事会、监事会议决通过者。三、 旷废职务经会员大会议决罢免者。四、 连续无故缺席二个会次者,视为自动辞职。第十九条  本会得视会务需要由理事会聘请顾问若干人(均为无给职),任期一年,顾问得受邀请出席理监事会联席会议,但无表决权。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视会务需要得设置各委员会或办事处,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订定通过,其变更亦同。第二十一条  本会置总干事一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解聘时亦同。并得视业务需要置干事若干人,由总干事提经理事长认可,报请理事会通过聘任之,解聘时亦同。人事管理规则由理事会订定通过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一、 选举或罢免理、监事。二、 决议入会费、常年会费、会员捐款之缴纳数额及方式。三、 通过理、监事会之报告及审议监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四、 通过及修改章程。五、 通过年度工作计画、经费预决算。六、 不动产之处分。七、 其他重要事项之决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之职责如下:一、 通过会员入会。二、 召开会员大会并执行其决议。三、 选举常务理事、理事长。四、 聘请顾问。五、 聘任或解任会务工作人员。六、 拟订年度工作计画及经费预决算。七、 其他应执行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之职权如下:一、 综理本会日常会务。二、 对外代表本会。三、 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之职责如下:一、 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事项。二、 选举常务监事。三、 审核年度经费预决算。四、 监察本会财务或财产。五、 其他应监察事项。第四章 会议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分为定期及临时两种会议,均由理事会召集之。前项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之函请或经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时召集之。第二十七条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之议决,应有会员过半数之出席,以出席会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惟修改章程及财产处分,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须经会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决定之。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之决议,应有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行之。第三十条  各理事、监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监事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无法出席会议,应事先以书面向理事会、监事会请假。第五章 经费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一、 入会费:会员入会时,应一次缴纳新台币五百元。二、 常年会费:新台币一千元,但会员有特殊情形经理监事会决议同意者,得酌减之。三、 自由捐款。四、 其他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三条  本会之预决算於每年终了前(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制报告书,送请监事会审查后提请会员大会通过,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会解散或撤销时,所有剩余财产应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应归属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所有。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办理或由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修改后呈报主管机关备查。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呈报高雄巿政府社会局核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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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社团法人高雄市妇女新知协会章程

 

108年3月9日经本会第十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人民团体法及有关法令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定名社团法人高雄巿妇女新知协会。
第三条  本会以关心性别问题、表达女性意见、争取女性权益、支援弱势性别为宗旨,并唤起女性自我成长,以达性别平等、公正、互敬、和谐的社会。
第四条  本会以高雄巿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本会会址设於高雄巿鼓山区裕诚路1031号4楼。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 收集及调查妇女的工作概况、托儿、进修、升迁等问题,编定妇女工作手册,提供各界妇女使用,同时要求社会保障妇女在工作上的合法权益。
二、 收集并分析妇女法律资料,编定妇女法律须知手册,提供各界妇女使用,并针对不符妇女权益的法律,提出法律修正案。
三、 法律、社会、心理、家庭各方面之妇女问题提供谘询服务,并采取有关之辅导措施。
四、 联合妇女团体或其他社会团体,针对社会对妇女不公平之事提出游说抗议,并积极监督各级民意代表对妇女权益之关注,以确保妇女权益。
五、 出版杂志并从事有关妇女历史、文学、政治、经济、女性主义等专业书籍的翻译和著述。
六、 从事性别问题研究,举办性别成长活动,以推广新的性别关系及观念。
七、 定期举办各项妇女问题演讲会及座谈会,进行妇女人才训练计画。
八、 经常检讨教育、文化及传播媒体对妇女形象的扭曲,并树立正面多元、健康的妇女形象。
九、 研究调查妇女在避孕、堕胎、生产、人工受精、女精神病患治疗社会情况,对有害妇女健康药品及不当治疗方式,提供废止及改善之要求。
十、 其他有关保障妇女权益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别下列三种:
一、 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设籍或工作於本市,年满二十岁者,填具入会申请书,并由会员一人之推荐,经理事会审查通过,缴纳入会费及常年会费后,为个人会员。
二、 团体会员:凡经政府机关登记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机关团体赞同本会宗旨,填具入会申请书,并由会员一人之推荐,经理事会审查通过,缴纳入会费及常年会费后,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三、 永久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设籍或工作於本市,年满二十岁者,填具入会申请书,并由会员一人之推荐,经理事会审查通过,一次缴纳入会费及二十年之常年会费者,为永久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享权利如下:
一、 发言权及表决权。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
三、 本会所举办各种活动之权益。
四、 其他公益应享之权利。
第八条  本会之会员有下列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案。
二、 担任本会所指派之职务。
三、 缴纳会费。
第九条  凡有违反法令、本会章程、决议或其他不法行为,妨害本会名誉经查明属实者,得经理事会予以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大者,得经会员大会之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 死亡。
二、 连续两年未缴交常年会费者。
三、 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十一条  会员得以书面向本会声明退会。
会员经出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一、 犯罪经刑事确定在执行中或通缉中者。
二、 禠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三、 经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置理事十一人、监事三人,均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连记法票选之,并组织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二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依序递补,以补足原任者余留之任期为限。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任期均为二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十七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监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解任:
一、 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 因故辞职,经理事会、监事会议决通过者。
三、 旷废职务经会员大会议决罢免者。
四、 连续无故缺席二个会次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十九条  本会得视会务需要由理事会聘请顾问若干人(均为无给职),任期一年,顾问得受邀请出席理监事会联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视会务需要得设置各委员会或办事处,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订定通过,其变更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置总干事一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解聘时亦同。并得视业务需要置干事若干人,由总干事提经理事长认可,报请理事会通过聘任之,解聘时亦同。人事管理规则由理事会订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 选举或罢免理、监事。
二、 决议入会费、常年会费、会员捐款之缴纳数额及方式。
三、 通过理、监事会之报告及审议监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四、 通过及修改章程。
五、 通过年度工作计画、经费预决算。
六、 不动产之处分。
七、 其他重要事项之决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之职责如下:
一、 通过会员入会。
二、 召开会员大会并执行其决议。
三、 选举常务理事、理事长。
四、 聘请顾问。
五、 聘任或解任会务工作人员。
六、 拟订年度工作计画及经费预决算。
七、 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之职权如下:
一、 综理本会日常会务。
二、 对外代表本会。
三、 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之职责如下:
一、 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事项。
二、 选举常务监事。
三、 审核年度经费预决算。
四、 监察本会财务或财产。
五、 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分为定期及临时两种会议,均由理事会召集之。
前项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之函请或经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时召集之。
第二十七条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之议决,应有会员过半数之出席,以出席会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惟修改章程及财产处分,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须经会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决定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之决议,应有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条  各理事、监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监事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无法出席会议,应事先以书面向理事会、监事会请假。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入会费:会员入会时,应一次缴纳新台币五百元。
二、 常年会费:新台币一千元,但会员有特殊情形经理监事会决议同意者,得酌减之。
三、 自由捐款。
四、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之预决算於每年终了前(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制报告书,送请监事会审查后提请会员大会通过,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解散或撤销时,所有剩余财产应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应归属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所有。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办理或由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修改后呈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呈报高雄巿政府社会局核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