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有憲判字第4號的出現,顯現臺灣法律更往保障個人婚姻自由靠近一步。而法務部為因應112年憲判字第4號之判決,又於113年5月15日公告了「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檢討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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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變化說明了臺灣法律肯認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同時也試圖保障婚姻中不利處境之一方。然而,儘管女性意識抬頭,政府也在各方面促進性別平等,有時候觀念或政策落實到現實仍是窒礙難行。這樣的改變是帶著人們成長,還是無意間讓一些人墜入深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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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保障婚家制度而讓想離的人不能離,甚至可能造成「婚姻至上,家庭最棒」之效果;過度放寬讓想離的人太輕易就離,可能讓關係中的人覺得婚姻沒有受到保障。這兩者似乎都不是那麼恰當。婚姻究竟會因為法律的介入而被賦予什麼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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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將舉辦【112年憲判字第4號後的下一哩路——討論「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應如何保障婚姻弱勢方】議題座談會,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一同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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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資訊


主題:【112年憲判字第4號後的下一哩路——討論「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應如何保障婚姻弱勢方】議題座談會

時間:113年11月9日(六)上午9:00-12:00

地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婦女館一樓演講廳(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7號)

報名連結:請見留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