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相關法律保障了誰, 又可能忽略了誰?】座談會
#開始報名囉
-
外遇、施暴、沒有為家庭付出等……在婚姻中做出這些事的人可以在犯錯後又主動提離婚嗎?還是說,既然人民有結婚的自由,也應該有離婚的自由呢?
-
可能有人會說,一個家若已經不像「家」,分開也是讓自己好過。可是,沒有過失的一方以及小孩,又該如何面對這樣的(被迫)分離呢?
-
在「通姦」除罪化後,112年憲判字第4號又鬆綁「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的規定,這對於「婚姻」傳遞了什麼樣的訊息?這樣的規定下,如何保障婚姻中弱勢一方或未成年子女?

活動資訊


️ 主題:【離婚相關法律保障了誰, 又可能忽略了誰?】座談會

️ 時間:112年7月11日(二)上午10:00-12:30(9:50開始報到)

️ 主持/引言人:吳惠玲律師|睿映法律事務所律師/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常務理事

️ 與談人(依與談順序):

陳柏諭|柏誠法律事務所律師/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聲請人代理人

林夙慧|林夙慧律師事務所律師/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監事

郭書琴|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美華|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

️ 地點:高雄市政府婦女館一樓演講廳(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