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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情理法的结婚与离婚】工作坊&【婚姻相关法律权益种籽师资培训】2023.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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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情理法的结婚与离婚】工作坊&【婚姻相关法律权益种籽师资培训】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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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情理法的结婚与离婚】工作坊&【婚姻相关法律权益种籽师资培训】活动摘要
讲师:王滋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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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妇女新知分别於8/1、8/8举办了婚姻相关法律权益的工作坊及种籽师资培训。工作坊主要带给学员一些结婚离婚基本相关法律,并让大家草拟协议书。师资培训则是讲了更深且更广的法律概念。讲师也补充了许多案例,并让学员练习分析。两场活动的学员都非常认真,而且过程中发问、对话不断,非常活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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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相关法律首先从订婚开始,包含几岁才能订婚、可不可以反悔、订婚后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有没有法律责任、可否要回赠与物等。台湾法律规定,双方未满十七岁者,不得订定婚约;未成年人则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订婚后,若想要反悔,是可以的,因为法律规定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婚约。不过若其中一方无责却因而受到损害,他方应照相关法条之规定负赔偿责任。若订婚之一方与他人合意性交,另一方亦能以此由解除婚约。若真的取消婚约,因为订婚而赠与的物品得以被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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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是结婚。在台湾,无论异性或同性间,人民满十八岁即可结婚。若要结婚在法律上成立,必须要有书面契约、二人以上的证人签名,并由双方当事人到户政机关登记。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若找证人见证,证人必须问出「OOO/XXX是否愿意与XXX/OOO结婚」才算有效(若没有问,未来很容易做为婚姻无效之由)。婚后现在已毋须冠夫姓(以前法律规定要);但若自愿,亦可为之。至於婚后的居住地,法律规定双方互负同居义务,但若有正当理由则不在此限(例如工作因素)。至於家庭生活费,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由两人各依其经济能力、家事劳动或其他情事分担之。换言之,有些情况是可以除以二,但是也会考量到两人经济能力是否相当、小孩谁在顾、家事谁在做等等来调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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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不少人关心的财产,有三种制度,分别是法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以及共同财产制。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通常是使用法定财产制(当中亦有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若两人不想干涉对方之财产,亦可申请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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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若共同育儿,现法律已修改为双方应以书面约定孩子从谁的姓;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成者,於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之,而非必须依照修法前从父姓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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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则是离婚。离婚有协议离婚及裁判离婚两种。前者的要件为,双方愿意离婚,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进行离婚登记。裁判离婚则较为复杂,一方有民法第1052条列出之情形的话,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不过现在有112年宪判字第4号(关於有责方可否提离婚),未来可能会有一些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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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离婚损害赔偿,若两人其中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到损害,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若受害人无过失,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赡养费的规定则是,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於生活困难者,他方即使无过失,也应给予相当之赡养费。不过,在台湾多数案例中,鲜少有人成功被判得赡养费。最后则是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任一方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不过若是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以及抚慰金,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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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关於工作坊后半段的实作活动——草拟婚姻协议书,讲师有提醒学员,并不是所有内容都可以研拟,例如:
1.如果「……」的话,就无条件离婚。
2.如果离婚的话,小孩的亲权无条件给某一方
3.结婚之后每个礼拜要「行房」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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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一点因为考量到结婚的最终目的并非离婚,若事先约定好离婚的条件,其实不符合婚姻的价值,故无效。至於小孩的亲权,由於会以小孩最佳利益作为判断依据,还是需要调查,不能事先约定。「行房」的话,法律保障每个人的身体自主权和人性尊严,所以绝对不可能在婚前协议中约定「行房」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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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完概念与协议书注意事项后,讲师邀请学员根据案例拟写协议书。学员们的讨论相当热烈。当中也有人提问,若双方在拟定婚前协议书时,约定好对方可以与他人进行合意性交(开放性关系),这样可不可以。讲师认为,这件事是可以约定的。而且约定之后,一方不得以此为欲提出离婚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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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法律上有很多眉眉角角,纵使课程中有提到基本法条,很多判决仍然需要倚赖其它面向的细节脉络。建议民众若有需求,找专业的律师协助,或可预约本会的 #免费法律谘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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