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1.22校園性平事件調查防治的法令與實務問題-南方論壇
2020-11-27 活動宣傳
11月22日由本會及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在高雄市新浜碼頭藝術空間主辦的「校園性平事件調查防治的法令與實務問題南方論壇」,共分兩個場次進行,第一場是關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法令問題與修法建議,第二場是以實務工作者的角度思考「性別平等教育法」執行的問題與挑戰。
第一場:「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法令問題與修法建議
第一場由本會林富莉理事長擔任主持人,依序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黃志中局長、本會理事吳惠玲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理事長暨本會監事林夙慧律師、以及高雄市女權會黃嘉韻副理事長來分享討論現行的性平三法中,有什麼缺漏或可以改善的部分。
黃志中局長指出,性平教育法規範的對象是跟教育本質有關係的,但目前校園師生之間處於權力不對等的關係,希望「性別平等教育法」可以更能擴大到任何教育過程的關係裡面;及承辦人員非單一窗口,缺乏不信任感,建議應明文規範,只有性平案的負責人可以接聽,讓協助者可以在第一時間內就釐清整件案件。
第二位與談人吳惠玲律師在從事調查工作中,分享一路上的心得與困境,在「法」與「實務」操作之間是否需要有什麼修整的部分?在現行的法規中「調查時間」須於四個月內就要調查出結果,往往在實務上會遇到複雜的個案,希望未來在修法時可以新增例外條款,當案情繁雜時,讓調查時間得以延長。惠玲律師進一步提出,有些承辦人員審理案件中只能做出表面的處理,期望未來在專業課程的內容上,可以增加專業知識,培養出真正專業的人才。
林夙慧律師則指出,目前的行政調查跟司法調查的是獨立的,為避免學校做出的行政處分後遭司法撤銷的情況發生,希望在調查委員中,依適當的比例原則,讓律師人員加入,以運用經驗法則、倫理法則協助案件調查。此外,她也提出現行性平法將不同年齡、成熟度、社會經驗的「學生」無區別地一體適用、未釐清權力資源的差距,也應納入修法討論。
最後由高雄市女權會黃嘉韻副理事長分享,目前臺灣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態樣繁多,即便有性騷擾防治三法作為保障,不同法規間仍有不同處理,政府機關各單位於處理承辦案件的過程中,仍不時可見因缺乏性別平等意識導致誤用。因此她期許未來在性平這條路上,能夠提升校內性平委員性別平等意識,由行政院統一建立性騷擾三法的性平事件調查人才庫;行政法院於性平事件之判斷,應建立符合性別意識之統合性或一致性標準,並修法增加修復式正義之調解程序。
第二場:「性別平等教育法」執行的實務面困境
第二場由本會理事杜海容律師擔任主持人,本場次邀請了本會吳怡靜理事、曾任國立大學性平會業務承辦人陳盈真女士、行政院性平會的簡瑞連委員、人本教育基金會南部辦公室張萍主任以及教育部性平會卓耕宇委員一同分享,他們在進行性平事件防治與調查的實務過程中,遇到什麼樣的困境。
吳怡靜理事本身從事性平工作已經七年,在執行業務的路上不斷反思,為什麼都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但在不同層級的學校落實與執行,卻有很大的差異?
依照109年9~10月間進行「大專校院性平會業務承辦人勞動處境調查」線上問卷,以匿名方式調查,總共蒐集了17份回覆,涵蓋不同規模的公私立大學及技職院校。依照問卷調查結果發現,大專校院的性平會業務普遍皆遭遇以下三個現狀與困境:
一、「有功無賞,打破要賠」:
性平業務承辦人多數為女性,且為約聘雇勞工,多數學校之承辦人只有一名,常身兼數職,非專人專職,因此加重承辦人勞動條件的困境。
二、「妾身不明任務編組,做功德的校內調查委員」:
在校園任務編組中,並不是一個正式編制單位,導致行政位階不明,導致在學校執行上的困境。
三、「只剩北風沒有太陽」的主管機關(教育部):
防治準則與母法性平法互相牴觸的情況,導致後面的行為人防治教育執行困難
最後怡靜理事強烈希望性平業務承辦人勞動處境應受重視,呼籲性平法回歸「教育為本」的主軸。
另一位同樣曾經擔任性平會業務承辦人陳盈真女士,在執行業務時也同樣有上述的問題,性平會除了校園性平事件調查處理外,同時亦肩負教職員工生與校外人士間的性騷擾事件。在處理案件時,由於學生眾多,導致身分查核困難;在資料蒐集上,也會讓相關人士產生疑慮,而不願接受調查。
行政院性平會簡瑞連委員則是從幼教保育的面向來討論,許多父母會有托育的需求,在私立幼兒園卻不適用於性平法,只用在性騷法,然而曾經就有過老師在協助照護的工作,家長卻認為老師性騷擾兒子,馬上到教育局控訴,在幼童無法有具體的語言表達能力的情況下,老師又應該如何幫自己辯護?在這個時期的幼童,家長應該要做一些關於身體界線的教育與知能,以免教師在照護學生的時候,造成錯誤上的認知。瑞連委員認為,幼教師資在性平的研習要達到一定的時數,且除了法規的知識之外,同時也要教導老師如何可以保護自己,或者是在性平的處理機制上;也要加強家長端性平意識的提醒跟教育。
人本教育基金會南部辦公室張萍主任則以許多案例來談論,在過去學校沒有性平法的保護之下,狼師沒有被解聘,只能透過不斷調校的方式處理,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就會有更多的案件發生。性平法有效的處理的狼師的問題,自2012年起,平均每年解聘20名狼師,這數字不包括受害學生滿16歲,被以違反專業倫理解聘者。而當被害人進入到調查程序的時候,必須重複陳述問題,對被害人也是一種煎熬與傷害。希望師培機構及各級學校應加強教師對於情緒界線、關係界線、權力界線、溝通界線及身體界線…等的認知,事先預防發生逾越界線行為。
最後教育部性平會卓耕宇委員則聚焦在教學資源之上,他提出了三個方向:
一、發展性預防的教育面向:
在性平意識的培力尤其困難,要讓校長、老師、學生都提高性別意識,只要學校的方針沒有這個面向的話,就會很難執行。
二、事件處理與反映面向:
性平事件調查是否符合程序正義?或者是一些認知的落差,舉例來說,當小朋友互相在玩、摸性器官,如果只是非惡意觸摸,老師在沒有教育的情況下,就直接認定性騷擾並通報性平會,是否會處理過當。
三、社區推展與媒體公關:
雖然在這部分的實行上會有點困難,但還是希望能夠提供給家長充足的資訊,要讓家長了解,性別平等教育法是保障被害人,被害人並不會存留案底而被貼標籤,期望透過宣傳,能讓家長認識校園裡性平法的精神、規範與保障。
綜合座談與提案彙整
最後,由本會常務理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彭渰雯教授,將在場參與者分為兩組,透過小組討論彙整出具體的問題與建議,作為各界針對性平事件之防治與調查進一步檢討修正時參考:
一、法規制度面:
1. 教育部函示若不符合立法精神或有疑義,應該修正。
2. 各種涉及權力不對等的學習關係,如何納入適法範圍或予以規範,應進一步討論。
3. 不同年齡、身心成熟度、位階權力關係之「學生」是否適用同一套法律,包括「教職員工生」與「生vs.生」之差異是否應區別,應有進一步討論與釐清。
4. 涉及權力位階差距過大之性平事件,應納入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調查。
5. 調查委員必須加強專業培力,確保具有執行調查及報告撰寫知能。
6. 性平事件調查人員之受訓時間應更為彈性,不一定要連續三天上課,以期納入更多專業人士接受培訓。
7. 性平事件調查期限,應因應案件複雜度增加延長時間彈性。
8. 是否考量設立修復調解機制,但避免造成當事人二次傷害,值得進一步研議。
二、實務執行面
1. 現行規定下,不論案件情節或當事人意願,案件調查結果僅有成立或不成立二種,可研議第三種途徑例如:情節輕微或被害人同意下,得不付調查或得為調解。
2. 在被害人與行為人的同意之下得以簡化記載調查報告。
3. 師對生案件之調查應由主管機關組織之調查小組進行。
4. 生對生的案件,當事人均為國小低年級以下者,可不通報。
5. 學校未依法實施性平課程者,應有處罰之規定。
6. 應針對性平業務承辦人訂定專屬法令保障其工作權。
7. 現行規定之調查期限過短,應延長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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